如何防止虚假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事故鉴定,似乎是交通事故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鉴定过程中该如何防止出现虚假鉴定来维护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呢?
对于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对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证据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话,即可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的伤残属于工伤的,势必会有劳动能力鉴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今年2月份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